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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a)(3)(D)规定,现在或曾经是共产党(或国内外此类党派)党员或与之有隶属关系的人士,不可入境美国。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移民签证,这类党派的人士可以申请非移民签证。同时,对于有移民倾向的党员,美国移民法也提供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之一:非自愿党员
申请人如果在申请签证时能证明满足以下情况:
1)不是自愿入党;
2)在不满16周岁时入党;
3)在法律执行下或者出于获得就业机会、食物配给、或其他基本生活需求品的目的入党,则不适用上述第212条的相关规定。
例外情况之二:曾经是党员
1)党员身份或隶属关系的终结时间至少在(i)申请日期的前两年;(ii)申请日期的前五年(适用于执政党党员);
2)对美国的安全不构成威胁。
例外情况之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如果申请人是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是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为确保家庭团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该申请人对美国安全不构成威胁,可以由司法长官(Attorney General)自由裁量,适用豁免。
例外情况之四: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部手册提出了另一例外情况,即没有意义的党籍身份,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这一说法。
如果申请人根据212条(a)(3)(D)的规定不可入境美国,其党籍身份必须是有意义的。没有政治身份或者缺乏意识形态行为不构成有意义的党籍身份。
但实际中并没有固定的申请表供申请人说明自身的党籍身份是没有意义的。有意申请移民签证的党员人士,必须提交所有的证据和解释信来进行说明。也就是说,移民申请人对他们的党籍身份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理由负有证明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救济措施在美国移民法和联邦管理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因此,是否接受申请者关于党籍身份没有意义的说明,由美国移民局官员或者领馆官员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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